公告日期:2024-12-12
关于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2003 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 11-13 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下称“卓建”)接受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中祥律师、钟王平律师(下称“卓建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卓建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根据2024年11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4年11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91号)(下称“《通知》”),《通知》载明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方式、提案编码、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6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下午14:00在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绿景社区布吉路1028号中设大厦B栋19层1915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张冬波先生(代行董事长职责)主持。
本次股东会按照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卓建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共 13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80,780,0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4,001,897 股的 68.4768%。
经核查,现场出席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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