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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04 20:25:09 股吧网页版
恒帅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4


证券代码:300969 证券简称:恒帅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1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
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宁波玉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宁波玉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玉米”)出具的《关于减持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持有公司 2,842,516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55%)的股东宁波玉米计划在本
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89%)。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减持股东的名称:宁波玉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2、减持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宁波玉米持有公司股份 2,842,51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3.5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1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89%。

4、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6、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恒帅投资、实际控制人许宁宁、俞国梅及其关联方宁波玉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0月 1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终止。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许宁宁、张丽君、许尔宁、丰慈瑾、马丽娜、丁春盎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2021 年 10 月 1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终止。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监事邬赛红、余丽琴、王艳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终止。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担任公司的监事,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拟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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