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1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上海国瓴律師事務所
SHANGHAI GUOLING LAW FIRM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4
第二节 《审核问询函》问题回复更新事项 ......6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 ......6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国瓴 2024006-7 号
致: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国瓴 2023005-1 号《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瓴 2023005-2 号《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瓴 2023005-5 号《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瓴 2023005-8 号《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瓴 2023005-11 号《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 债 券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
(三)》”)、国瓴 2023005-12 号《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国瓴 2024006-1 号《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国瓴 2024006-4号《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下发《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020118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现因发行人《审核问询函》之相关问题回复更新的需要,本所就《审核问询函》所涉发行人律师之相关问题回复更新事项出具《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和正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真实有效;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充分披露,且无任何隐瞒或疏漏之处。
(四)对于本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至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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