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东箭科技_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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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13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张筱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83 号
张筱:
你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起担任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箭科技)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张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
207 号),你配偶冯永刚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通过二级市场买
入东箭科技股票 51,700 股,成交金额 50.02 万元,于 10 月
8 日通过二级市场卖出东箭科技股票 32,800 股,成交金额42.29 万元。冯永刚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作为东箭科技高级管理人员,未能督促配偶合规交易东箭科技股票,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 3.3.39 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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