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4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总经理的经营管理权限,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规范公司总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总经理的工作效率和有效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与董事会届期一
致,连聘可以连任。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与董事会届期一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后,应与上述人员
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
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常务副总经理或临时授权
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四条 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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