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02 18:01:11 股吧网页版
尤安设计: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2


证券代码:300983 证券简称:尤安设计 公告编号:2024-074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两案均为原告。

3、涉案金额:本次诉讼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财产权确认,涉案确权财产的价值合计人民币103,091,110.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涉诉房产交付的不确定性,以及尽管公司已就在建房产向法院申请资产保全及产权调查,但具体状况和后续进展仍待进一步确认;且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及判决,诉讼结果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故尚不能确认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尤安设计”)就公司与绿地集团西安嘉业置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合肥紫峰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分别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绿地丝路全球贸易港房产交付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绿地集团西安嘉业置业有限公司

送呈法院: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日期:2024年11月27日

2、诉讼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1年,原告向被告订购被告建设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的绿地丝路全
球贸易港商业项目21501-21508、21601-21608、21701-21708共计24套办公房屋,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期间共计向被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57,986,610.00元,并于2023年12月18日与被告签订了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该等合同约定了被告应当于2024年5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以及被告因未及时交付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约定被告应到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以及由被告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等。然而,该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实际并未按约交付房屋,亦未按约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绿地丝路全球贸易港商业项目21501-21508、21601-21608、21701-21708共计24套办公房屋;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办理完成该等房屋的网签合同备案手续;

(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办理完成该等房屋的预告登记手续;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5月31日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情况

相关民事起诉状及财产保全申请已于2024年11月27日送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精神,已向公司出具(2024)陕0111诉前收字1127号《选择诉前化解机制确认书》,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二)绿地鼎汇商务中心C塔楼房产交付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绿地集团合肥紫峰置业有限公司

送呈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日期:2024年11月27日

2、诉讼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1年,原告向被告订购被告建设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的绿地中央广
场C座(现鼎汇商务中心C塔楼)1801-1816、1819-1827、3501-3529共计54套办公房屋,于2021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共计向被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45,104,500.00元,并于2023年6月19日与被告签订了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该等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以及被告因未及时交付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应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以及由被告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等。然而,该等合同签订后,被告至今未履行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义务。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办理鼎汇商务中心C塔楼1801室-1816室、1819室-1827室及3501室-3529室54套……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