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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3 15:47:04 股吧网页版
金沃股份: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4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防范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
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应当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远
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
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批。

2、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3、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金额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
结售汇业务应当上报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远期结售汇的日常业务办理,其职责包括:
1、制订、调整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2、执行具体的远期结售汇交易。

3、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安排具体人员负责做好交易、档案管理、会计核算、资
金调拨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五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财务部以银行每天发布的远期结售汇汇率(与预计收款时间相匹
配的远期汇率报价),作为向客户报价所采用汇率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销售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财务部根
据预测结果提出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的申请以锁定汇率;采购部根据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进行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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