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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3 15:47:04 股吧网页版
金沃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4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降低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按一般多数原则经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若委员中仅有一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该委员自动当选主任委员(召集人),无需另行选举。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不,嗯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第十四条 经主任委员或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主任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其他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在会议召开前 3 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
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书面同意,可以豁免会议提前通知义务。

第十七条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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