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1-02 18:37:05 股吧网页版
同飞股份: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2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GLO2024BJ(法)字第 12189 号
致: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公告了《三河
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 日下午 14:30 在河北三河经济开发区崇义路 30 号办公楼四层会议室
召开,公司董事长张国山先生现场主持本次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1 月 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99 人,代表股份 126,990,468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654%,其中: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
代理人 13 人,代表股份 126,574,68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19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86 人,代表股份 415,788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4%。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