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9
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范围......2
第三章 交易原则......3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3
第五章 审批权限......5
第六章 授权制度......5
第七章 商品期货业务流程......6
第八章 衍生品业务流程......7
第九章 风险控制......7
第十章 报告制度......8
第十一章 行为准则......8
第十二章 保密制度......8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9
第十四章 附则......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或“本公司”)对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控制,尽可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的生产经营风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公司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应当遵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不得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的商品期货业务和衍生品业务均应出于套期保值的商业目的。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业务仅限于业务经营相关的主要期货品种,目的是借助商品期货市场的风险对冲功能,利用期货及期权工具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保证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若未特殊说明,本制度所表述之商品期货业务均包含商品期货业务和商品期权业务。
第五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衍生品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利率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掉期、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章 交易原则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应具有与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出于套期保值的商业目的,公司商品期货业务还应遵守以下交易原则:(一)业务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二)商品期货交易的数量应综合考虑现货、未执行购销合同及未来销售预期等因素,在跨品种套保时应充分考虑品种间的相关性。
第九条 出于套期保值的商业目的,公司衍生品业务还应遵守以下交易原则:(一)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衍生品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严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衍生品业务。
(二)只允许与具有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应当基于公司衍生品套期保值商业目的的业务对象所列明的货币币种、金额、到期期限等,衍生品合约约定的内容应与前述内容相匹配。
(四)应当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交割日期需与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付款)时间大致匹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条 公司设立以下分级机制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
(一)有关业务负责人
(二)风险控制小组
(三)董事长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五)董事会
第十一条 有关业务负责人的职责:
(一)对各业务线的敞口头寸、盈亏情况及整体运营进行管理。
(二)遵守董事会制定的交易政策和限制。
(三)识别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风险并加以管控,落实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各业务线的敞口头寸、盈亏情况及整体运营,以及各团队遵守董事会制定的交易政策和限制。
(二)识别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制定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应急处理预案。
(三)对于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风险控制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向董事长汇报。
第十三条 董事长的职责:
(一)批准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应急处理预案,监督审查交易头寸和限额,以管理公司的整体风险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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