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7
证券代码:301016 证券简称:雷尔伟 公告编号:2024-051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公司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股东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所致,不涉及股东持股数量变动;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特定股东南京博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科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南京博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告知函》,经博科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博科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刘俊先生变更为兰翔先生。近日博科有限合伙已完成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以下简称“本次变更”)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了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业执照》。上述变更后,博科有限合伙与刘俊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刘俊先生持有的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相应下降 2.3590%。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情况概述
南京博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刘俊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其作为博科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博科有限合伙,二者为一致行动人。在双方保持一致行动人关系期间,二者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始终保持一致意见,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不存在滥用自身控制地位的情形。
现因个人精力有限等原因刘俊先生辞去博科有限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职务,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委托兰翔先生为博科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本次变更后刘俊先生为有限合伙人,兰翔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出资份额均无变化。刘俊先生与兰翔先生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一致行动人关系构成及解除相关情况
1、刘俊先生与博科有限合伙的一致行动人关系系因其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担任博科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其构成控制关系而形成。除上述控制关系外,双方未签署过一致行动人协议,也未就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保持一致行动的具体安排进行过其他明确约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俊先生不再担任博科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博科有限合伙不再构成控制关系,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因此双方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
2、本次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符合《合伙协议书》的约定,已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本次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俊先生前述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解除不影响刘俊先生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四、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俊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公司 66.8499%的表决权。其中,刘俊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00,605,8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4909%;刘俊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博科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3,6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590%。本次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后,刘俊先生拥有公司表决权比例变更为 64.4909%,权益下降比例为 2.3590%。
五、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后的博科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兰翔系公司员工,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无一致行动人关系。博科有限合伙的本次变更未涉及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变化及其认缴出资额变化,未涉及公司现有股东结构的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按照既定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稳步发展。
六、其他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还应当在 6 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关于禁止减持、分红不达标不得减持等规定。博科有限合伙将自解除一致关系之日起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南京博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南京博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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