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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科: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0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
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青岛 香港中路 20 号 黄金广场 北楼 15A

邮编:266071 电话:0532-58781600 传真:0532-58781666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董事会会
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核查意见、股东大会通知、公司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网络检索对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二)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与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事实的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仅就对本激励计划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本所律师专业的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数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说明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律师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确认。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文件之一,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同意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 年 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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