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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9:23:17 股吧网页版
华蓝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1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华蓝集团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
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情况除外。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管理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六条 虽不符合第五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申请人基础证照、纳税证明、公司章程等基本资料;

(二)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担保申请人的征信报告;

(四)融资及担保需求分析及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还款能力及风险防控分析;

(六)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七)与融资及担保需求有关的主要业务合同复印件;

(八)与担保及反担保相关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或其相关方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反担保提供方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为除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外的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且该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除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外的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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