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关于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4)第 11730 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上海
关于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4)第 11730 号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编制的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执行了鉴证
工作。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为我们的鉴证工作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抽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已经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4 年 6 月30 日止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申
请文件之用途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山东潍坊润丰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股份”或“本公司”),编制了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下发的《关于同意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13 号)同意注册,并于发行完成后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润丰股份已于 2021 年 7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69,05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2.0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2,186.2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2,880.93 万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 3-00030 号《验资报告》。
2、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除 40,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外,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账户名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初始存入金额 账户余额
山东潍坊润丰化 齐商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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