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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9 19:43:07 股吧网页版
双乐股份: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9


证券代码:301036 证券简称:双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8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泰州同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泰州共赢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泰州双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泰州共享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泰州同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赢投资”)、泰州共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赢投资”)、泰州双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双赢投资”)、泰州共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享投资”)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持有公司股份4,555,67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56%)的股东同赢投资、持有公司股份4,049,49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05%)的股东共赢投资、持有公司股份4,049,49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05%)的股东双赢投资和持有公司股份4,049,49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05%)的股东共享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6%。其中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减持期间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持股数量变化,则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6%。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同赢投资、共赢投资、双赢投资、共享投资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截至本公告日,同赢投资持有公司股份4,555,67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56%;共赢投资持有公司股份4,049,49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05%;双赢投资持有公司股份4,049,49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05%;共享投资持有公司股份4,049,49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0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同赢投资、共赢投资、双赢投资和共享投资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减持主要是基于平台人员自身的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同赢投资、共赢投资、双赢投资和共享投资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1.6%。其中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减持期间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持股数量变化,则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6%。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拟减持的股东为同赢投资、共赢投资、双赢投资、共享投资共4名股东。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减持相关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股东同赢投资、共赢投资、双赢投资、共享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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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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