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8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零二四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承担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计划、指挥、监督和调节等职能。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主要管理职能与事项做出规定。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应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条本细则自生效之日起,对公司及公司经营管理层具有法律约束
力。
第二章经营管理层架构
第六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设财务负责人1名,设董事会秘书1名。
第七条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增设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代行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经营管理层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经营管理层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层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经营管理层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经营管理层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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