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8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适
用 本制度规定。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关联方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影响的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 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关系。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财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主要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
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签订协议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或事实不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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