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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7 16:19:07 股吧网页版
中环海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8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善董事会结
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原则上应
每年有不少于十五天时间到公司现场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其他规范运作情况并在就职前应就其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向董事会作出声明。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公司
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的最低限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全体成员中须占至少三分之一的比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第六条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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