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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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议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2024 年 11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股 1%以上股东北京联众永盛科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永盛”)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同时,因统筹工作安
排需要,公司将原定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
期至 2024 年 11 月 14 日(股权登记日不变)。董事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
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延期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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