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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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
致: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锐视”、“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第 12 号编报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向发行人出具了
《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关于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及发行人经营活动
的变化情况分别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出具了《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于 2019 年 12月 9 日出具了《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出具了《关于珠海安联锐
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三》、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出具了《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2020 年 6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同日深交所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第 12 号编报规则》《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出具了《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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