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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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目录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13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4
八、 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14
九、 发行人的业务...... 15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
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6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7
十三、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7
十四、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8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8
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9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 20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0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1
二十、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2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2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3
二十三、 结论性法律意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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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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