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22 20:42:11 股吧网页版
超越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科技”或“公司”)2021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首发限售股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12 号),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3,563,334 股,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 94,253,334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344,1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71%;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71,909,1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29%。

2022 年 2 月 24 日,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该
部分限售股份数量为 1,219,15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2022 年 8 月 24 日,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该
部分限售股份数量为 2,120,7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2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3 名,股
份数量为 68,569,3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72.75%,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锁定期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相关股东受限于如下限售安排: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承诺如下: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五、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六、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七、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
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