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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5 18:41:37 股吧网页版
信濠光电: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濠光电”)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
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且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白如敬、周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3 年 4 月 29 日至 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

录。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3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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