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228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汇隆新材、公司 指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2 年激 指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 指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
预留授予部分解除限售 指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
本次解除限售 指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
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228 号
致: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汇隆新材 2022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2022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