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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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节 引 言 ...... 4
第二节 正 文 ...... 5
第一部分 问询函回复 ...... 5
问题 6.关于股东 ...... 5
问题 7.关于锐派包装......15
问题 8.关于行业与核心技术人员......18
第二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1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报告期转让、注销子公司的情形......21
二、发行人股东是否超过 200 人......22
三、发行人的客户......22
四、发行人的供应商......24
五、税收优惠资格到期情况......26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6
第三节 签署页 ......28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报告期 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期间
本所律师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事务所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
《法律意见书》 指 事务所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于 2020 年 9 月 20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
书(一)》 指 事务所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
书(二)》 指 事务所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
书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录股份”、“公司”或“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徐晨律师、高菲律师、谢嘉湖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及
《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9 月 20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上海艾录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650 号)中所涉问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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