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0
证券代码:301063 证券简称:海锅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0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自 2024 年 8 月 19 日至 9 月 13 日止,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达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规定的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为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未来适时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6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65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28 元/股(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根据上述招股说明书的相关承诺,在实施期间,公司股票若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公司董事会将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稳定股价方案事宜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4、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宏观经济调控、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5)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或其他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附录: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启动条件,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遇除权、除息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依照约定采取相应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为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 2023 年年度报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为 14.804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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