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6
证券代码:301063 证券简称:海锅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7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于稳定股价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将在未来适时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4 年 12 月 25 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 31,8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3%,最高成交价为 16.22 元/股,
最低成交价为 16.03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513,463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1,729,566 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66%。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回购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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