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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6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2024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防止资产损失核销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公司资产损失,使公司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分公司)和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资产,金融资产包括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等。公司的资产发生减值需要确认并核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和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三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期末为季度末。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第六条 金融资产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等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增加或转回的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二)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关于金融工具减值中预期信用风险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期末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1、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2、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
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3、如果该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对于在期末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公司对于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形成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融资,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应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对该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取决于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发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第七条 存货
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转回存货跌价准备。
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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