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6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原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4 年 6 月)》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并公告: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
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本章程第八十九条第四款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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