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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5 16:09:09 股吧网页版
凯盛新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6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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