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3
证券代码:301072 证券简称:中捷精工 公告编号:2024-082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14:00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路8号综合楼二楼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魏忠主持,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为98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1,961,670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94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5人,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1,700,000股,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435%;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261,67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3 人,代表股份 261,67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9%。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向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8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4%;反对 89,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7%;弃权 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126%;反对 89,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066%;弃权 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09%。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89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2%;反对 55,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182%;反对 55,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456%;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6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帅棋、施勤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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