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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0 20:07:06 股吧网页版
鸿富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30


证券代码:301086 证券简称:鸿富瀚 公告编号:2024-058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 张定概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7,74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5.269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10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5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4人,代表股份64,63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1.819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9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6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5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6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592%。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远程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吕俊彦律师、黎卜纲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增加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7,63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0%;反对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2%;弃权11,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760,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748%;反对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04%;弃权11,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7%。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回避表决情况:无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吕俊彦律师、黎卜纲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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