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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成科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5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四年九月

Jin Mao Law Firm

金茂 律 師 事務 所

40th Floor, Bund Center, 222 East Yan An Road, Shanghai 200002, P.R.China

中国上海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0楼 200002

Tel/电话:(8621) 6249 6040 Fax/传真:(8621) 6248 2266

Website/网址:www.jinmao.com.cn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骏成科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骏成科技的委托,担任骏成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
次交易相关事宜,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出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
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出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
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5月 14 日出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及 2024 年
9 月 6 日出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前述法律意见书合称为“前期法
律意见书”)。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4年9月18日出具了《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030008号,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本所现根据《第二轮问询函》的要求,就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前期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第二轮问询函》中涉及律师核查的部分进行了补充调查,就有关事项向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和调查,同时与独立财务顾问、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取得了与《第二轮问询函》相关的证明及文件。

依法向本所提供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和口头及书面证言是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的责任。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得到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如下保证: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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