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8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报告期更新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 4
一、本次交易方案...... 4
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5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6
五、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6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7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和职工安置...... 26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26
九、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 38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质...... 39
十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核查...... 39
十二、结论性意见...... 39
第二部分 《第一轮问询函》相关事项回复的补充更新...... 41
问题1:...... 41
问题5:...... 52
问题7:...... 60
问题10:...... 65
第三部分 《第二轮问询函》相关事项回复的补充更新...... 78
问题1:...... 78
Jin Mao Law Firm
金 茂 律 師 事 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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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骏成科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骏成科技的委托,担任骏成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
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出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出具了《上海市金茂律
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并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出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及 2024 年 9 月 6 日出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并于
2024年 9 月 24 日出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前述法律意见书合称为“前期法律意见书”)。
鉴于本次交易的报告期已由2022年度、2023年度更新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其中,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为“补充报告期”),中天运已对标的公司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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