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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1 17:33:04 股吧网页版
骏成科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2


Jin MaoLaw Firm

金 茂 律 師 事 務 所

40thFloor Bund Center, 222 East Yan An Road, Shanghai 200002, P.R.China

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40 楼 200002

Tel/电话:(8621) 6249 6040 Fax/传真:(8621) 6248 2266

Website/网址: www.jinmao.com.cn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下午在句容市华阳北路 41号
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并接受公司委托,委派任真律师、茅丽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
一)下午 15:00 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登记手续、登记地点、会议联系方式、注意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及附件。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4 年 11 月 11 日 15:00 时,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句容市华阳北路 41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应发祥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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