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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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2117 号
致: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雅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作废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洁雅股份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洁雅股份提供的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作废事项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作废事项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洁雅股份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所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洁雅股份为本次作废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洁雅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和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如下:
1、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2 年 7 月 16 日至 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
有任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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