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07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90 号斯米克大厦 19 层 | 邮政编码:200120
目 录
一、关于股东及股份支付 ...... 3
二、关于股东信息核查 ...... 15
三、关于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 25
四、关于业务模式 ...... 34
五、关于代理商销售 ...... 43
六、关于行业定位 ...... 56
七、发行人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65
八、结论意见 ...... 83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致: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已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雅艺金
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
作报告》”),并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
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出具了《关于浙江雅艺金
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311 号,以下简称“《二轮问询函》”),本所现就《二轮问询函》中发行人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含义一致。
一、关于股东及股份支付(《二轮问询函》“1.关于股东及股份支付”)
(一)关于盖娅金融、盖娅基金转让及退出的定价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档案,报告期内在全国股转系统的交易明细,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定向发行股票的方案及公告,盖娅金融、盖娅基金于2020年12月出具的《情况说明》及2021年3月确认的《调查问卷》,并与盖娅金融、盖娅基金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刘智慧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盖娅金融、盖娅基金入股、转让及退出的定价情况等相关情况如下:
1、关于盖娅金融入股价格、退出的原因及定价公允性
(1)关于盖娅金融入股价格及变化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盖娅金融于 2015 年 7 月以 6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增
资入股发行人;2015 年 9 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同时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盖娅金融入股价格对应转增后股本为 2.93 元/股。
(2)关于盖娅金融将股份转让至盖娅基金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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