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06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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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关于关联方 ...... 2
二、关于代理商 ...... 5
三、关于自主生产 ...... 12
四、关于核心竞争力及“三创四新”...... 18
五、关于竞争对手与客户依赖 ...... 27
六、结论意见 ...... 3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致: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出具了《上海市
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21 年 2 月 3 日、2021
年 5 月 31 日分别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出具了《关于浙江雅
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10740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本所现就《落实函》中发行人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含义一致。
一、关于关联方(《落实函》“1.关于关联方”)
(一)关于浙江盖娅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浙江盖娅的营业执照、自设立起的工商登记档案、浙江盖娅的实收资本明细账及相关财务凭证、浙江盖娅关于主营业务情况的说明、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及银行流水,并与浙江盖娅实际控制人叶金攀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浙江盖娅的相关情况如下:
1、关于浙江盖娅的历史沿革
浙江盖娅设立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设立时的名称为“浙江米尔瓦企业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系由叶金攀、金新军以货币方式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本次设立经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核准登记,浙江盖娅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 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叶金攀 900 0 90%
2 金新军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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