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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3 18:03:08 股吧网页版
建科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4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他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同时亦包括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股票账户的管理,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持有的全部股票账户、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严禁将本人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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