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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4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信息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
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部 履 行 信 息报告义务,并
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
应将收集的相关信息汇报至公司证券部: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和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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