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3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20]海字第 087-5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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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 1.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核查...... 4
二、问题 2. 关于对赌协议...... 5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20]海字第 087-5 号
致: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2020]海字第 087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20]海字第 087-1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海字第 087-2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0]海字第 087-3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0]海字第 087-4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0]海字第 088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11030号,以下简称《落实函》),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事项,以《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律师工作报告》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题 1.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核查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的要
求对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进行全面深入核查,逐条认真落实核查工作,并就未穿透核查的股东是否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所规范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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