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1-01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2021 年 11 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电气”、“公司”或“发
行人”)收到贵所于 2021 年 04 月 26 日下发的《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515 号)(以下简称“《第三轮问询函》”),公司已会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及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严格按照要求对《第三轮问询函》所涉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并完成了《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本回复”),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所用简称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不同字体代表的含义如下: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与补充 楷体(加粗)
目录
1、关于成本核查...... 3
2、关于收入核查...... 71
3、关于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核查...... 106
4、关于在建工程核查...... 120
5、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134
6、关于发行人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 174
7、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 177
1、关于成本核查
申报材料、审核问询回复及现场督导相关情况显示:
(1)关于成本
①成本核算方法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 年 7 月后,发行人生产过程中按照单台产品生产订
单的产品物料构成明细表(以下简称 BOM 清单)进行领料,领料时根据单台产品 BOM 清单用量进行发料,月末将完工产品 BOM 清单领用材料合计与实际领料差异按照单台产品 BOM 清单直接材料标准用量权重进行分摊。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实际按照单台产品生产订单的工单发料单而非 BOM
清单进行领料。同时,由于发行人的 BOM 清单用量并不准确,与实际生产用量存在一定差异,需在每月末对材料进行实物盘点,与财务系统账面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将核对差异进行分摊。因此在具体分摊时,发行人实际并非将完工产品 BOM 清单领用材料合计与实际领料差异按照单台产品 BOM 清单直接材料标准用量权重进行分摊,而是在月末对原材料账面结存数量与实物盘点数量的差异按照单台产品应发数量权重进行分摊(以下简称账实差异分摊)。
②账实差异分摊
现场督导发现,由于部分月份未进行盘点、部分同类物料编码未统一、差异分摊的分配主体仅为母公司而未包括子公司、对部分月份盘点的账实差异未及时进行分摊等人为操作错误,发行人在账实差异分摊中,未能将相关差异准确分摊至对应的产品。
③实际成本核算状况
申报材料披露,“不断优化设计水平,提升设计效率,加快产品交付速度,并形成准确材料用量并降低材料用量,提高产品成本的控制能力”,“可以实现成本按照单台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具有完整性与合规性”。
发行人实际成本核算状况与披露内容不一致。
请发行人:
①说明披露内容与实际成本核算情况不一致的原因,补充披露并测算实际成本核算方法与披露不一致、未能将账实差异准确分摊至对应的产品对报告期各期成本、净利润等财务数据的影响;
②披露公司成本核算的具体内部控制流程,并请说明成本核算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
①说明上述差异的原因、前期核查时是否予以了关注并审慎核查,中介机构相关核查程序是否真实、完整;产品成本核算不准确对主营业务成本、净利润、毛利率的影响金额和比例;
②说明除前述情形外,是否存在执行的核查程序与披露不一致的情况,若存在,说明原因及对主营业务成本、净利润、毛利率的影响金额和比例;
③说明针对上述情形进行的补充核查情况,包括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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