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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4 18:07:15 股吧网页版
天源环保:关于“天源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4


证券代码:301127 证券简称:天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4-107
债券代码:123213 债券简称:天源转债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源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078元/张(含息、税)

2、回售申报期: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7日

3、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4年10月9日

4、回售款划拨日:2024年10月10日

5、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4年10月11日

6、回售申报期内“天源转债”暂停转股

7、“天源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078元/张(含息、税)卖出持有的“天源转债”。截至目前,“天源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9月11日召开了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于2024年9月18日召开了“天源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天源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天源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一)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9月11日召开了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于2024年9月18日召开了“天源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孟州市污泥与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及“获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合计42,411.57万元(含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实际转出金额以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投资建设其他项目。其中,6,387.00万元投资建设新项目“师宗县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及转运服务项目”,5,024.57万元投资建设新项目“怀化市北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项目”,剩余31,000.00万元投资建设存量项目“文山州广南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及供排水管网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天源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为当期应计利息;

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0.5%(“天源转债”第二年,即2024年7月28日至2025年7月27日的票面利率);

t=57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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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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