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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9 20:13:10 股吧网页版
瑞德智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0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理财管理,确保公司资金财产安全,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
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用闲置资金(含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或通过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原则为: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求。除现金管理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并应当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五)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六)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日常管理和报告制度、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实施。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审批,审批权限以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如每年发生数量较多、频次较高,难
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对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履行审议披露程序,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进行委托理财。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
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
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
负责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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