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作为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研精机”、“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华研精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情况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20 号),华研精机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并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2,0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91,547,3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2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8,452,6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71%。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及限售股流通情况
2022 年 6 月 15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为 1,547,3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9%。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
(三)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 5 名,分别为包贺林(董事长)、温世旭(董事兼总经理)、广州市葆莱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旭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葆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其分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作出有关限售股、锁定期满后减持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包贺林、温世旭、广州市葆莱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旭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声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本人/本公司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非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本人/本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包贺林、温世旭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6、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本公司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7、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若本人/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本公司愿意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特定股东广州市葆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锁定的声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若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企业愿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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