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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8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务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证券法务部向董事会报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带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证券法务部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或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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