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证券代码:301152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公告编号:2024-105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 年 8 月 29 日(星期四)14:30
2、 召开地点: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新七街 1618 号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王瑞庆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7,852,4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0,607,107 股的 31.38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6,92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0,607,107 股的
30.61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24,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0,607,107 股的 0.766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24,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120,607,107 股的 0.76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0,607,107 股的 0.0000%;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24,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0,607,107 股的 0.766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全资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809,1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5%;反对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弃权 28,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1,6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3138%;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325%;弃权28,2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53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7,802,0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7%;反对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弃权 35,1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74,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5463%;反对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541%;弃权35,1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99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胡嘉敏、张晓腾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乡天力锂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