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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8 18:41:15 股吧网页版
中科江南: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9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
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往来,包括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两
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往来。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为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进行拆借,并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关联方使用资金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章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八条 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
和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
公司借支或报销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但董事、监事为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除外。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的身份,办理公司业务,可以按照公司费用管理规定借支和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认真核算、
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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