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
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要求》、《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之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公司内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审慎选择商
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集中管理。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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