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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8 18:41:16 股吧网页版
中科江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
统称 “证券”)交易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公
开披露前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含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监管规则等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本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公司拟披露的信
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 “有关
部门” )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披露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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